如何理解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严明党的纪律,遵守、执行、维护党的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
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党的纪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威严在于遵守,党的纪律的效力在于维护。再严明的纪律,不执行、不遵守、不维护,也是一纸空文,而且还会形成“破窗效应”。全体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维护党的纪律。遵守纪律没有特权,就是讲,只要是一个党员,不论在党内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不论在党内的地位有多高,不论手里掌握着什么职权,不论掌握的职权有多大,都要无条件地遵守党的纪律,都要百分之百地遵守党的纪律。
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违反党的纪律必须依纪追究,这是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在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时刻维护党的纪律,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和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不搞上下有别、内外有别、亲疏有别、退休在岗有别。必须加强党的纪律遵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党的纪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一规定为违纪党员的处分提供了基本尺度。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党章第四十二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种。
改组即改变、更换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解散即取消原有的党组织。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哪些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处分犯错误党员的目的,是帮助其改正错误,严格禁止用违犯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那些犯错误的党员。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1.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党内,每个党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在党的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受到党的统一的纪律约束,不允许有任何特殊,谁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
2.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严肃慎重,就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但在具体处理、确定量纪标准时,又要十分慎重,决不可草率从事。区别对待,就是要在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和认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犯错误的党员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把错误事实弄清楚。
4.坚持民主集中制:处分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不允许个人决定处分党员。
如何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改进会风?
改进会风是一项长期任务,不是一蹴而就的,要避免陷入运动式、跟风式的怪圈,就必须从健全法规制度入手,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以此来规范会议。
1.建立会议审批制度。严格会议审批,是从源头上改进会风的首要一环。
2.建立会议通报制度。将召开会议的情况,酌情通报给相关部门,并主动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
3.建立会风督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单位改进会风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考评目标。
为什么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从它的内容和涉及范围来说,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还包括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这是因为:党的纪律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是巩固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是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是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
党员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如何处理?
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过严格的组织生活,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党员只有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过严格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经常教育和监督,才能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集中统一,使党真正成为有组织、有纪律的战斗部队。
是否自觉地、积极主动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每个党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如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组织生活,应进行批评教育;如长期不过组织生活,应按党章规定处理。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受党纪处分后的党员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的处分,是指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经复查证明,处分的依据与实际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应当取消原来的处分。
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因为党组织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错误。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过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要取消他原有处分的理由。党员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是一个党员应该做的。
如果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了,在纠正时,应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予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但这也不是取消处分,在用词上只能用“关于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而不能用“关于撤销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各级纪检查委员会如何履行职责?
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査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