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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九游会ag真人官网机关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共九游会ag真人官网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会)自身建设,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机关党委会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严格议事纪律,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党委会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党委会会议是机关党委的基本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机关党委委员为党委会会议成员。

第三条机关党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依法依规、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机关党委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和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决定党建工作规划和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及所属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制度和举措;

(四)研究决定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制度和举措;

(五)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制度和举措;

(六)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委员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与支部书记任免,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党内表彰、处分等工作;

(八)研究决定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干部或人才人选;

(九)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年度经费预算及其用途;

(十)研究决定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党务公开相关工作;

(十二)其他需要由机关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机关党委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由机关党委书记确定。机关党委会其他成员如需提交议题,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向机关党委书记提出,经协商后确定。未经机关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机关党委会会议议程。

第六条议题提交机关党委会会议决策前,应当充分酝酿,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至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八条机关党委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会议一般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书记无法主持,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机关党委会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书记请假。

第十一条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党支部书记或者机关部门领导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十二条机关党委组织员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应认真完整记录会议讨论过程。会议记录须妥善存档备查。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坚持“一事一议”,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作情况说明,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实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议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六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六章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机关党委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明确的决策意见。对于具体议题,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一般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机关党委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对于机关党委会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一条 对机关党委会会议的决议,全体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机关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除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支部书记会议等形式传达至各支部或各部门,主动接受党支部和机关党员职工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